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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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我市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加强监督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市律师队伍现状分析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发展,全市现有注册律师216人,律师事务所31所。从我市律师队伍情况看,总体形象是好的积极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为政府重大决策和依法治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60余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队伍发展的加快,就难免良莠不齐。从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接到举报投诉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律师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明、乱许诺等方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收入不平衡1律师平均业务量少。
人们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经济还属欠发达地区。律师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中收入温饱型律师占从业律师的5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师千方百计去寻找案源,诉讼代理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个人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更注重律师的个人品牌,先是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师事务所,这也客观上形成两极分化。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所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出现缺位。根据律师法,首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由合伙律师选举产出,选出者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难以分开;另一方面,现有的分配制度下,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没有经济分配权,也没有人事管理权,无法真正行使管理权,造成事务所管理上的诸多空白。
受分配机制影响。律师事务所现行管理机制中的分配制度多以“提成制”为主,其次。所谓“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体执业律师在均无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各执业律师(含合伙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师)当年业务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其工作报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第一,每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与个人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发放工资,事务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经济手段来约束执业律师,第二,律师在哪个事务所执业已经不太重要,事务所成了每个律师“借壳经营”场所。第三,每个人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与事务所主任分配他人办理,致使事务所实行的统一收案、统一分案流于形式,2内部协作机制紊乱。律师的收入与个人案源的多寡、标的大小直接挂钩,每个人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这使得部分律师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长所有业务全办,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难再产生事务所内部的协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性
职责上有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但是律师违纪的问题有些是介于违纪和违法之间,对律师的管理。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有些“鞭长莫及”由于有些律师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系统,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实施监督。地方各级部门中,对律师这一社会特殊群体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
工作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不是司法人员,却对司法的结果起着很大的影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很大;不是社会治安力量但对社会政治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许多个人和团体都不愿意、不敢和他对簿公堂”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多数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这一群体又是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其管理的难度相对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其他群体又大一些。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虽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体上的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有的职责特别是律师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各级管理的范围等问题上,还不十分明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盲区”这将大大影响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内部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律师这个社会群体要去监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长,不该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因此,对律师这一群体,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就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2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体现
管理律师无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客体。对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理解,这里指的国家”具体应当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律师群体的特殊性,更有必要从维护法制建设这个角度来加强对他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的律师队伍。但社会的进步和律师事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他还应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律师队伍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律师素质低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发生。有的只认钱,不真正依法办事;有的热衷于在庭外下功夫;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当事人索要高额诉讼代理费。这些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危害极大,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失去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信任。本来,人民群众找律师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挽回损失,找到公平。但由于一些律师的不良行为,使当事人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受到伤害,不敢再找律师为其服务。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这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师事务所体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图发展,如不加强对他财务监督,也会滞缓其发展,甚至滋生腐败。
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4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查办案件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当律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难以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处理,律师的违纪自然也必须由监察部门和管理机关一起来进行查处。由于目前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块上的管理,无论是管理力量还是监察力量都比较弱,案件发生后难以独立查处。
三、加强律师队伍监督的几点思考
认为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使律师能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加强对律师的政治领导。法律是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当今中国,法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意志的体现。由此,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体现这一意志。要求我律师队伍也必须是党的领导下为维护法律公正而工作,因此在律师队伍中要有比较健全的党组织并将其融入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的序列之中,以便加强领导和党内监督,使律师队伍能始终有正确的领导,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最终达到维护法律公正这一目的一是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要适当注意党员的结构;二是注意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市律师党的建设工作发展较快,符合条件的20家律师事务所全部单独建立党支部,还建立联合党支部3个,使每一名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重建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整体、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新机制。对于公共费用,2加大律师所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一要加大事务所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配机制上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应由事务所统一承担,并保留适当足够的提成”作为风险和发展基金,对合伙人和合作人采取将薪酬与全年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年薪的发放通过严格考核积分进行,实行逐年考核,逐年浮动。对非合伙人可选择采用“基本工资加奖金”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加部分提成”等分配方案。对聘用律师发放固定的工资,同时承办案件给予办案补助。二要变革内部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将执业律师与管理者的职能相分离,管理者可由律师或非律师担任,使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达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
绝大多数要靠律管部门来管理处置,3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律师队伍中发生的问题。纪检监察对律师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律师管理部门在对律师管理中是否严格管理进行监督。一是把住律师“进口”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注册,律师资格的审查、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等环节中,都由纪检监察和律师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共同审核。二是建立律师诚信档案。三是对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后,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的律管部门,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纪的有律管部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做法既对律师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同时也对律师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4运用财务审计的手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都和财务有关。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可以发现掌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是否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是否有漏洞以及个人收支情况、发展基金积累是否合理合法等,不仅可以从经济监督的角度来预防律师队伍个别人犯错误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步健康发展,还可以为领导如何加强对律师队伍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监督力度。对律师队伍中个别人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加强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手段,5查处律师队伍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律师的违纪,教育一片。但对案件查处问题有两大难点,其一,对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处,查到哪一级还无法可依。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查处工作中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块上管理的律师发生违纪违法往往涉及几个地方,多个部门,其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否直接查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律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这类问题上的管辖。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律师工作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对他工作满意与否,6公开法律服务有关事项。群众最有发言权。但目前很多群众对如何请律师,如何付费等知之甚少,往往在事后引起纠纷,也有的律师规定私下收费,最后当事人觉得上了当,受了骗。就不断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不但影响到机关正常办公,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大受损害。对于此问题,认为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收费方法、标准等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当事人能明明白白。二要进行法律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开,请社会监督。对涉及带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由律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来查处。从总体上加大监督力度,把预防的工作做在前面,关口前移。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作为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行风建设,7结合行风评议。为群众特别关注。现在律师纠风工作一般放在年检注册时进行,这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法律服务的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和特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重点的整顿和治理。例如,当前对律师收费问题和服务不到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就应根据这个问题,重点调查,否按规定收费和收了费是否为当事人办了事。这种调查不能局限于在律师事务所内,而应涉及法院、当事人等,才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才能治住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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